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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

二、名词解释(4*5=20分)

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

2.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承担的法律上的约束与不利益。

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意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合同初始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该要件嗣后一经确定即可明确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6.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7.抵消合同: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

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又为保罗诉权。

三、简答题(4*5=20分)

(一)情事变更原则

1.定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

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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